这种模式是将发电、输电与配电相互分离,各发电厂根据“平等竞争、实力均衡”的原则组建成数家发电公司竞价上网;输电网络成为电力交易的载体,对发电公司、配电公司和大用户开放;允许配电公司、大用户直接从发电企业购买低价的电力,通过输电网络予以输送或互联电网予以转运。
与发电竞争模式相比,输电网开放模式在发电领域继续引入了竞争机制的同时,允许配电公司、大用户选择供电伙伴。
1.基本特点
(1)发电领域。
竞争仍然体现在发电厂建设和运营两个方面。在输电网开放模式下,发电公司所发的电不必全部卖给电网运营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与配电公司、大用户直接签订期货等双边合同或者进入实时电力市场售电。在该模式下,发电公司的规模和潜在的市场垄断问题并存。规模太小,发电公司难以承受市场风险和竞争压力,规模过大,又会形成合法的垄断。解决市场垄断的办法:①解除市场进入壁垒,允许各种投资、新的技术进入发电领域,使发电容量充裕;②在组建发电公司时,政府应进行适当的干预,控制单个发电公司的装 机容量占全系统装机容量的10%~15%范围内。③对实际出现的市场垄断行为进行限制,例如可设立上网报价价和价限制,或者指定收益或者利润的上限等。
(2)输电网络
在该模式下,尽管发电公司可以与配电公司、大用户直接进行电能交易,但仍然必须通过输电网络输送或转供。为了提高输电网络的经济效益,输电网络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与输电有关的功能至少有三个:电网调度、输电服务、 电力市场经营。
1)电网调度
电网调度的主要职责是保持输电系统的 安全稳定运行,通过调整发电机、无功电源的有功、无功出力和改变运行方式而维持系统的频率、电压、功角的稳定。为了控制系统的运行,调度员根据潮流的变化有权修改功率的分布,因此,电网调度机构应与电力交易的双方保持独立。
2)输电服务
输电服务包括输电网络建设、维护、运行控制和管理。输电服务提供机构为网络用户提供输电服务并收取输电费。一般来说,输电服务提供机构就是输电网络的所有者,也可以由专门的机构负责电网运行、市场运营,并收取输电网络的使用费。
3)电力市场经营
电力市场经营的主要功能是交易与结算。尽管大多数交易都是按照合同进行的,但合同规定的交易量和实际发生的交易量不完全匹配的情况不可避免地会经常出现。因而需要市场运营机构对出现的这些不平衡情况进行处理。交易可以划分为期货交易、平衡市场交易和不平衡市场等项交易。
以上三大功能的执行经常受到宏观调控的影响。考虑到可能会出现的利益冲突,有必要使这些功能彼此独立地执行。在许多情况下,可由输电服务的提供者担当电网调度和市场经营机构。在英国,电网调度和输电服务都是由国家电网公司担当,由电力库(Power Pool) 制定结算规则,国家电力公司下属国家电网公司(NGC)负责具体结算。还可以由电网公司承担输电服务和电网调度双重任务,而另设立独立交易与结算中心,这样, 更有利于电力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执行。
(3)配电公司
在这种运营模式下,配电公司获得了选择供电对象的权力,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或者在实时电力市场上进行选择,但对其运营区域的供电仍然实行供电专营,即配电网络仍然不开放。该模式下的配电公司,作为电能的买主,涉及到零售问题,与发电厂的所有者之间可能也会产生矛盾。这些矛盾通常是由内部交易问题引起的。自己拥有发电厂的配电公司可能宁愿以比市场价格高得多的价格从自己的发电厂购买电。配电公司对其终用户的供电专营意味着这些额外费用可以转嫁给用户。而市场监督要对这些交易进行核查的话,由于负荷类型、持续时间、网络状态等差异,要对相关的价格进行比较是相对困难的。解决矛盾的方法是剥夺配电公司对发电厂的拥有权,使其完全独立。
2.经济效益
在输电网开放模式下,对发电资产的选择,包括数量和燃料类型,都留给了市场。像其他普通商品市场一样,如果市场价格能够收回电厂基建和运行的成本,发电公司就会建设新电厂。在前两种模式中,因发电公司的选择范围没有这样大,所以在建设电厂之前需要与电网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合同。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已经建立了一个规范化的实时市场,使得发电公司可以把电卖出去,就不一定事先签订合同了。这种运营模式下发电公司与电网运营机构所签订的合同主要用于共担市场风险。
这种运营模式为提高发电公司运营效率提供了很好 的激励机制。发电成本较低的发电公司可以按照实时电价把电卖给发电成本较高的发电公司使其满足合同的要求,费用较高的发电公司甚至可以关掉它自己的电厂,通过实时市场来完成它的任务。因而这种运营模式是获取发电效益的有力工具。
实时市场的电价对用电单位也是一个很强烈的信号。 一个真正的实时市场总是透明的,不可能有所保留,因为市场价格将持续升高直至供求关系得到满足为止。由于在短期内发电量是有限的,负荷需求对系统产生的短期压力就会提供一个通过电价,甚至是可停电电价来提高用电效益的手段。这样实时市场就起到了提高用电效益的目的,使用户通过重新安排生产计划的手段来对实时电价做出响应。
但这种响应只是相对所谓大用户而言,对广大的中小用户因不具备供电选择权,也就无从谈起负荷效应。因此,这种模式的经济效率虽高于发电竞争模式,但却低于零售竞争模式。
3.社会效益
发电厂承担与发电有关的政策性的社会义务的能力在这种运营模式下基本上消失了。不经济的发电因素(高成本煤炭,过高的环境标准,由于国家安全原因采用的技术)在竞争环境的市场下不能持续下去。这种运营模式下的市场竞争已经非常激烈,除非得到特别补助,发电成本高,很难在市场中维持下去。当然,可以通过给予补助的形式鼓励利用风能发电或者低质燃煤电厂的建设,或者采用特别的技术,但是市场本身将不会提供这笔资金。
然而,对于与发电没有直接关系的政策性的社会义务还可以继续承担下去,只要调控机构决定从零售垄断获得的利润中拨出一部分款项就可以做到。例如,可以对大型用户给予优惠电价,只要他们不再把这些优惠电能卖给别的用户。
要提供这些补助必然要求有人承担这笔补助费用。 由于在这种运营模式下,终用户仍然是被垄断的,可以忍受比较高的当地税收、比较高的电价和电费。
输电网开放模式似乎有许多优点,但仍然被认为是一种过渡模式,其终发展方向是零售竞争模式。之所以这样认为,原因在于:允许一部分用户有选择权,而其他用户被剥夺了选择权,这本身就不公平;一旦输电网开放了,规定哪些用户可以直接从发电公司买电,哪些则不能,将非常困难。因为对配电公司难下准确的定义,而对大型用户通过一定负荷水平(例如1MW)来界定也是不尽合理的。如果某些用户能够直接从发电公司购买电力,电力公司的其余成本就要留给其他用户, 就会产生“滞纳成本”问题。因而,当输电网开放模式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一定会向零售竞争运营模式转移,这是市场结构发展的必然规律。